重慶晨報訊 大渡口區的鄭先生好不容易下決心買輛經濟型轎車,然而,這次買車經歷卻讓他近幾個月來寢食難安,相當鬧心。microSD因為他付了全款的這輛新車,已經跑了387公里,而且還上過保險。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4月18日,鄭先生在南岸某汽車4S店看中了一輛轎車,標價8.5萬ssd固態硬碟元。後砍價到76790元,鄭先生當即付了全款。辦完手續,談到上保險時,店方提出要代辦交強險和商業險,但鄭先生想提裸車,自己辦理保險,被店方拒絕。
  店員告訴他,買車住商不動產代辦保險是店內的慣例,並拿出一大摞以往的保險單據給他看。“咦,這不是我的發動機號嗎?”無意間,鄭先生髮現一張寫有自己剛付款的新車發動機號的保險批單,他立即用手機拍了照片。
  回到家中mSATA,鄭先生仔細查看照片才發現,這是一張保險的退保批單,而且左上方寫著“新車質量問題”。
  難道我買的新車有質量問題?鄭先生立即找到店方討說法。店方回應稱,這是員工上保險時的失誤,當初本來要為另一臺車上保險,拿錯了資料,用本臺車的發動機號上了保險。“這隻是保險公司做保險資料修正留下的批單,但並不影響本車是新車的本質。”同時,4S店還拿出保險公司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4S店曾在投竹北售屋保時誤拿資料,造成投保車輛與資料不符,之後也為該車做了保險更換。
  鄭先生並不這樣認為,懷疑此車已經賣給過他人,現在舊車當新車賣。
  今年5月,鄭先生向消委投訴,協商未果。8月13日,該例汽車銷售合同糾紛案在南岸區法院開庭。事實上,當天算是庭前調解。法庭建議由店方出錢進行汽車質量檢驗:如有質量問題,則退貨退錢;如果沒有質量問題,則此單買賣成立。但4S店不同意此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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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庭,鄭先生便拿出事件的導火索——保險批單。這份保險批單,到底起什麼作用,能從中讀出什麼信息?雙方有不同的解讀版本。
  鄭先生:從保險批單上看出,該車在賣給我之前曾銷售出去,且保險公司亦在批單上註明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購買時,對方並沒有出示過該批單,也沒有向我說明此情況,存在惡意隱瞞消費者的情況。
  4S店:保險公司的“情況說明”說得很清楚,確實是上錯保險,是員工不小心,錯把該車的合格證等資料拿去上了。保險批單是在上錯保險的情況下產生的,店方有權利不告知原告曾經錯上保險的事,這也不影響汽車的使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錯上保險並不在告知範圍之內。
  是新車還是二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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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先生:雖然有購車合同,但我是在完全不知道真實情況下簽的協議,不是我的真實意願表達,不具有法律效應。單憑我對車輛的初步外觀檢查,根本看不出汽車曾上過保險,向他人出售過的事實。
  當時,我坐進駕駛室,見里程錶顯示“387”,問銷售員是什麼,對方稱是廠家檢測質量時的行駛公里數。第二次詢問是一周後,我到店里辦理後續手續,主管說是開到二級店跑的公里數。兩種解釋,不但前後矛盾,且自身也矛盾。新車的運輸都是通過專用的大型拖車批量運輸,哪有直接跑的?
  4S店:這裡有“新車交車確認表”和一份購車合同,表明你在購買車之前,已經對車輛進行檢查,併在“新車交車確認表”和合同上簽過字,證明你已經認可該車為新車,並非曾經出售過他人的二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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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4S店:汽車有合格證書,是證明汽車質量合格的非常有力的證據。至於保險批單上所寫的“新車質量問題”,是因為保險公司有規定,“只有因質量問題才可退換保險”,走一道程序,並不說明車子的質量有問題。
  鄭先生:汽車合格證書只能說明汽車出廠時是否有質量問題。2013年1月出廠,已經一年多了,不排除汽車在運輸過程中和庫存過程中出現的老化、損壞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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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真的上錯保險?
  開庭之前,鄭先生委托軒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龔燚展開調查,發現批單上的車主是一名姓王的大學老師。在一份電話錄音中,王先生承認,該4S店確實曾將此車銷售給他。當時,店方正搞促銷活動,價格很優惠,便買下該輛轎車,辦好了保險。該車出廠時間是2013年1月,日期較久,算“陳車”,王先生的家人不願坐陳車,寧願多添幾千塊買新車。隨後將車退給4S店,加價購買一款2014年3月出廠的車。
  在法庭要求下,4S店拿出了現已作廢的、曾為王先生開出的售車發票。發票上,王先生所購汽車發動機號正是鄭先生所購車的發動機號。
  龔燚律師:如果說被告上保險時拿錯了汽車資料,難道給車主開發票時也拿錯了?錯把這臺車的編號寫上去了?另外,從時間節點上看,先有辦保險,再有王先生反悔退單,說明這單保險正是為當初的買家王先生所辦,沒有出錯。
  4S店:當初售車時,店員一時疏忽,資料一開始就拿錯了,故而導致全程資料出錯。另外,原告律師與王先生的錄音屬於私人錄音,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問題,不能當證據。
  對簿公堂
  前天(26日)上午,法院第二次開庭。
  鄭先生的訴求:要求4S店退還汽車原價、路橋費、保險金等各類費用共計90518.6元,並依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則退一賠三”的條款,在此金額基礎上3倍賠償。照這樣算下來,如果4S店方敗訴,要支付36萬元。
  4S店方提出反訴:認為鄭先生當初已簽訂購車合同及一切相關協議,購車程序合法有效,拒絕接受原告撤銷合同的要求。另外,4S店在整個銷售過程中,並未對買家構成任何欺詐行為,不接受退一賠三的處罰。請求法庭認定雙方買賣合同有效,要求鄭先生提車,同時撤回索賠保管費的訴求。
  法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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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買的轎車可能是二手車,用了一年的iPhone手機也可能是翻新機。其實,鄭先生、羅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它反映了商品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基本原則——誠信。
  從兩起案例來看,消費者認為銷售方“沒有盡到完全告知的義務”,而銷售方則認為“雙方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完成交易的”。雖然現在還沒有定論,但也給我們提了個醒:作為消費者,買東西時一定要多個心眼;作為銷售方,也應該告知商品的所有情況。這樣,才能“買得放心,賣得安心”。
  當然,如果發生了類似扯皮的事,我們也應該像鄭先生、羅女士一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新買的轎車上過保險,難道是二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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