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26”國際禁毒日前夕公開宣判 羊城晚報記者 王磊攝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深圳兩級法院公開宣判,18人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
  羊城晚報訊 記者蔣琳莉、通訊員王芳報道: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24日,深圳兩級法院舉辦法院開放日活動,共對毒品犯罪案件39宗51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罰的18人,其中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3人。深圳兩級法院還邀請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學生代表旁聽了宣判活動。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的宣判大會上,犯販賣、製造毒品罪一案的被告人劉韋華經最高法院核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餘4宗案件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等刑罰。
  2000年,被告人劉韋華、李彬(另案處理,已判刑)等人受他人雇佣,在廣東省陸豐市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數十千克。被公安機關發現後,劉韋華化名“方俊輝”潛逃至廣東省深圳市,潛逃期間,繼續參與制造和販賣毒品。
  深圳中院一審依法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韋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宣判後,劉韋華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審理,駁回劉韋華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劉韋華結夥製造並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製造、販賣毒品數量大,部分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為突出。劉韋華曾因製造毒品被網上追逃,潛逃期間又結夥製造、販賣毒品,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核准販賣、製造毒品罪犯劉韋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執行死刑前,劉韋華曾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執行死刑;後經查證,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韋華揭發他人犯罪不能查實,不構成重大立功,依法裁定繼續執行死刑。
  宣判後,劉韋華被依法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其餘12名被告被押返羈押地。編輯:王銳  (原標題:參與制毒達數十公斤 毒販領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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